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,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。
申请人颜煜迪于2020年8月5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,经查询登记簿,2009年1月12日在办理商品房登记时,颜煜迪所做出的无婚姻声明及所提供栋未婚户口本与事实不符,现实情况为:2007年11月26日与胡书源登记结婚,现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到我中心提供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,申请更正,现予公告,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(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26日),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联系方式:26920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