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冬菊因保管不善,将(产籍号1-26-142-11910)号的不动产权证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。声明15个工作日(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8日)后,予以补发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李冬菊
2020年 8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