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张觉非不动产(产籍号:1-45-15-1014)更正的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0-07-22

 

关于张觉非不动产更正的公告

 
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,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。

申请人张觉非于2020年7月22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二手房继承登记,经查询登记簿,张必戎于1997年6月18日办理产权(产籍号:1-45-15-1014)其配偶于1985年2月27人死亡,张必戎于1996年7月10日离婚,在办理房改时,误用了原配妻子毕丽贤的工龄,现申请人提供了:公证书、房改补款审批表、房改售房更正表并补交了工龄款,现申请更正。,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(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12日)。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。
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联系方式:2692012

 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年 7 月22 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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