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刘家文,产籍号:1-68-160-2062,不动产更正的公告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0-07-21

关于刘家文不动产更正的公告

 
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,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。

申请人刘家文于2020年7月21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动迁还建登记,经查询登记簿,购房人刘家文与王亚娟于1987年离婚,在2000年参加房改时却误用了王亚娟的工龄,现予以退回,应补交购房款1279元。现申请人提供了:房改房补(退)款审批表,申请更正。现予公告,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(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11日)。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。
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联系方式:2692012

 

 

  

 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0年 7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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