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吴莹房屋他项权利证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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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序号  | 
   
     他项权利证号  | 
   
     权利人  | 
   
   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| 
   
     备注  |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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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1  | 
   
     8341  | 
   
     吴莹  | 
   
     42-90-9-4041  | 
   
  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| 
  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0年 7 月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