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刘琳的他项权利证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他项权利证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21109 |
刘琳 |
1-52-216-1061 |
抵押权人: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|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0年7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