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刘丽娟不动产更正的公告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,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。
申请人刘丽娟于2019年3月19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夫妻更名登记,经查询登记簿,刘丽娟于1995年12月15日离婚与与房改登记婚姻状态不符,现申请人提供了:离婚调解书、房改房补(退)款审批表及补款收据,申请更正。现予公告,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(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30日)。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联系方式:2692012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0年 7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