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张维利房屋所有权(产籍号:1-51-344-2122)的遗失声明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0-06-30

关于张维利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

 

张维利因保管不善,将(1-51-344-2122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。声明15个工作日(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21日)后,予以补发。

特此声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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