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庞洪文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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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 |
2 |
134831 |
庞洪文 |
1-1-93-1061 |
依生效的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民初字第1347号的民事判决书声明作废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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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原因 |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0年 6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