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于先沣不动产权证书
的遗失声明
于先沣因保管不善,将(1-75-21-1011号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。声明15个工作日(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17日)后,予以补发。
特此声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