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200508260145 |
鞍山市住建局、李久毅 |
3-44-336-6062 |
个人购买全部所有权、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 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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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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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原因 |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0年6 月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