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倪泰然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|
备注 |
1 |
他项权利证99579号 |
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|
42-81-15-1252 |
不动产登记证明 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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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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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原因 |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0-6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