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丽坤1-49-70-4302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0-05-18

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
 

孙丽坤因保管不善,将(1-49-70-430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声明15个工作日(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5日)后,予以补发。

特此声明。

 

 

 

声明人:孙丽坤
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

2020年5   月 18 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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