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
编号: 发布时间:2020-05-14

张宇因保管不善,将(43-8-13-3031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声明15个工作日(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5日)后,予以补发。
特此声明。

 
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
2020年5 月 14日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