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宪文因保管不善,将(1-2-129-3012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。声明15个工作日(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28日)后,予以补发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
2020年 5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