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闫晓鹏因保管不善,将(1-46-71-2013)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。声明15个工作日(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2日)后,予以补发。
特此声明。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
2020年4 月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