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废公告
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302民初字3191号民事判决书,现将权利人:杨霞,产籍号;6-44-15-5061,座落于海城市大屯镇林家居委会,建筑面积为89.9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
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0-1-21